张钦瑞: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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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230302197011284736 | * 身份证号:230302197011284736 | ||
* 黑色高级车:黑G6966A | * 黑色高级车:黑G6966A | ||
==== 申必美文 ==== | |||
<pre>申请人:张凤东,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X组。 | |||
被申请人: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X楼X号。 | |||
法定代表人:房靖,女,总经理。 | |||
申请人张凤东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在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为66.7平方米的私有房屋的房籍档案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凤东所有的、车牌号黑GXX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档案作担保。 |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凤东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 |||
一、查封在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为66.7平方米的私有房屋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三年; | |||
二、查封申请人张凤东所有的、车牌号黑GXX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 | |||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审判员 荆恒祥 | |||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 |||
书记员 孙茂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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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爷 === | === 亲爷 === | ||